近日,平阳法院受理了一起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,江苏人汤午谷认为,平阳县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确认房产的公证书漏洞百出,导致该房产被卖,汤先生因此向平阳县公证处索赔56万元。
汤午谷诉称,1986年,他与陈女士登记结婚。1996年,两人依靠十年的劳动积蓄在平阳县鳌江镇建造了一幢四层半的楼房。1998年陈女士不幸车祸死亡,未留下遗嘱。2006年4月,陈女士的前夫王为利在平阳县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确认公证,非法占有该房屋。
汤午谷得知后,认为这份公证书漏洞百出:其一,公证书称王为利为陈女士的丈夫,位于鳌江镇的上述房产为他和陈女士的共同财产。事实上,陈女士与王为利于1984年离婚,该房屋为汤午谷与陈女士婚后所建。其二,公证书中继承人一项中陈女士的名字系妹妹冒签。2006年12月,汤午谷前往平阳县公证处,要求撤销公证并对该房产进行保全,遭拒。之后,汤午谷开始多方投诉。2007年5月14日,平阳县公证处作出(2007)浙平撤字第01号文件,撤销上述公证。然而,就在撤销之前的同年4月11日,该房屋已被王为利转卖给他人。
汤午谷认为,平阳县公证处的错误公证给他造成损害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目前,案件在审理之中。(通讯员 沈华清 记者冯伟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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