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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

更新时间:2006-06-25 00:00:00 - 来源:苍南房产网 点击数:887 >> 我要发表评论
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
    
    (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) 
    
    第一章 总 则
      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,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,制定本法。 
     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 
     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包括:          
      (一)公民的收入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(二)公民的房屋、储蓄和生活用品;     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(三)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       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(四)公民的文物、图书资料;        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(五)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;     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(六)公民的著作权、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;  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(七)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。 
     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,依照本法规定继承。个人承包,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,按照承包合同办理。 
      第五条 继承开始?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 
     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、受遗赠权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。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、受遗赠权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,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。 
     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丧失继承权: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(一)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;         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(二)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;    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(三)遗弃被继承人的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;          
      (四)伪造、篡改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的。 
     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,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。但是,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,不得再提起诉讼。 
    
    第二章 法定继承
     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。 
     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       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        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   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继承开始?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                   
      本法所说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         
      本法所说的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       
     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 
     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 。 
     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、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、岳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人。 
     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        
    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  
    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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